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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0:35
来源:本站
《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普法内容
主办单位:由潜江市委依法治市办、潜江市司法局主办,潜江广播电视台FM100综合广播承办。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潜江市民政局
本期普法内容:《湖北省慈善条例》
本期普法在线观看地址:【广播可视化直播】法治热线 献爱心募捐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vzan.com)
主持人:2021年9月《湖北省慈善条例》颁布实施。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遇到困难时,个人可以进行募捐吗?市民朋友如何进行捐赠?怎么了解自已捐赠的钱用到了哪里?今天我们邀请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平来到《法治热线》直播间解读《湖北省慈善条例》,和听众朋友聊一聊相关话题。
刘平: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也希望听众朋友对我市慈善工作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了解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来学习和了解《湖北省慈善条例》的具体内容。
案例1:小李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了别人转发的一则捐款信息: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承受高额医药费,因此希望借助朋友圈得到好心人的慈善捐助。事情被证实后小李立即给募捐发起人转了200元钱,然而几天后他得知这个募捐发起人并没有及时将捐款送到当事人(病人)手中。那么根据《条例》规定,个人能不能发起募捐?
答:经常有受困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募集捐款。它的背后折射出市民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和支持。
《条例》规定,凡个人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因此,市民朋友在献爱心时要注意鉴别。根据规定,如果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负责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并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也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社会公开合作的有关信息。
案例2:吴先生的儿子身患重病,吴先生在筹款平台发起了个人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大病筹款项目,最终却因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被筹款平台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全额返还筹款。那么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在拓宽社会救助范围、填补传统慈善事业空白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络大病个人求助已成为广受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
针对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款项筹集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条例》对求助人和信息发布平台双方都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另一方面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当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
案例3:小张单位有个同事的孩子患了重病,单位直接从每个员工的工资里扣除100元作为对该同事孩子的捐赠款。虽然公司的做法也是在帮助这位同事,但直接扣大家的工资还是让大家感到心里不能接受。请问“硬性”要求捐款的做法合法吗?
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对募捐行为,《条例》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案例4:“我要把我所有的财产都捐给公益事业,想为公益事业做点贡献!”近期,一则捐赠新闻引发关注。陈女士将其多年投资积累而来的数套房产捐给慈善会,且指定用于公益慈善,造福社会民生。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对于这种趋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除了物质追求之外,还有更多的精神追求。当他们思考人生意义时,不少人就有了回馈社会的想法,所以近些年来,市慈善总会接到了不少如何进行遗产公益捐赠的咨询。
《条例》规定,捐赠人可以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捐赠个人财产。遗嘱生效后,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这就同捐赠给慈善组织、直接捐赠给受益人、设立慈善基金、慈善信托等一起,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
主持人: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湖北省慈善条例》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接下来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湖北省慈善条例》立法背景?
答: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社会参与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慈善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慈善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促进与监管并重,推动补齐慈善领域短板,聚力提升慈善公信力,让慈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对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湖北省慈善条例》有哪些创新点?
答:条例立足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彰显湖北特色,强化促进支持措施,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内容上看,有以下8个创新点: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支持和参与,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二是培育发展慈善文化,设立“湖北慈善周”,强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进一步提升慈善影响力。三是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活动,从慈善组织制度建设、慈善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四是规范引导个人求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求助规范方面的法律空白。五是补齐应急慈善短板,细化了慈善组织参与突发应急慈善的责任。六是完善政府促进措施,包括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推进慈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强化表彰激励等方面。七是鼓励发展慈善服务,让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服务时有强大的队伍支撑。八是引导社会支持,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媒体及有关公共场所、法律服务、社会审计等机构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或便利。
问:《条例》对慈善表彰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慈善事业。
问:慈善信息公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的重要内容,《条例》对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接受大众监督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公开透明是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强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问:张先生热心公益,每年都会向慈善组织捐赠款物。请问捐赠者怎样知道自己捐赠的款物用到哪去了呢?
答:捐赠人可查询、复制其捐赠款物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电子或者纸质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问:我市慈善捐赠有哪些官方渠道?哪里可以看到信息公示?
答: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市民朋友可以到潜江市慈善总会现场捐赠,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捐赠。账号详情可拨打市慈善总会电话6245398咨询。市慈善会每年都会在官网上公布当年的募捐及捐赠情况。
主持人:好的,看看时间,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市民政局的刘平嘉宾,感谢刘平嘉宾的详细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和网友的热情参与,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6250337、6250406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