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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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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1:15

来源:本站

潜江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潜江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Qian Jiang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 QJ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潜江市内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援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潜江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潜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住所地为潜江市江汉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潜江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市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变动负责人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招聘的秘书长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经过一定程序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本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授权,审批本会重要资金发出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除募捐协议约定的定向捐款外,其他捐款提取5%的项目运作经费。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会计,由市民政局财务科定专人兼任。出纳员由本会配专人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请市审计机关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审计情况,分别在《潜江日报》和本会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4日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潜江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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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728-624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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